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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商标之争:姓名权与商标权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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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知名体育用品公司。它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产品或服务上注册了汉字“”、汉语拼音“”等商标。从2012年开始,打篮球的乔丹就一直在与这些商标作斗争。他认为这些商标损害了他的姓名权,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未获支持篮球明星英文名称,乔丹一审和二审均败诉,并不满意。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一审第三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等10起商标纠纷行政纠纷案公开宣判。 “乔丹”汉字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乔丹”所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应予以撤销。

审判长:“法庭现已开庭。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被指控与一审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存在利益冲突。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公司)商标纠纷及行政纠纷案件10起。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院公开开庭审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服北京高院关于68件商标纠纷行政纠纷的二审判决。 2015年,他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中50件再审申请,中止审查8件篮球明星英文名称,裁定对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副院长陶开元法官就10起案件争议问题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首先,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有法律依据吗? “保护”的范围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适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自然人对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状况。

审判长:“第一,该具体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是相关公众使用特定名称来指代该自然人;第三,特定名称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中文‘乔丹’符合本院查明的上述三项条件,有权冠以中文‘乔丹’。”

关于系争汉字“乔丹”商标的具体情况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乔丹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再审申请人乔丹向法院提交的1680余篇文章,以及相关新闻报道和两份调查报告。

审判长:“两份调查报告显示,分别有68.1%和58.1%的受访者认为再审申请人与‘乔丹体育’有关。在购买过乔丹体育品牌产品的受访者中,分别有93.5%和58.1%的受访者认为:再审申请人与“乔丹体育”有关 78.1%的受访者认为再审申请人与“乔丹体育”有关。对于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不同比例的受访者认为两者存在关联。两份调查报告可以进一步证明,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认为系争商标的商品与复审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

乔丹体育注册争议商标是否存在明显恶意?最高法院指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公司明知再审申请人及其姓名“乔丹”较为知名,且未与乔丹协商、协商取得其许可或授权,而是未经授权注册。存在大量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其中就包括诉争商标。

审判长:“让相关公众误认为系争商标标注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有特定联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使得乔丹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达到了让再审申请人‘背书’的效果。乔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被诉裁定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一、二审判决,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系争商标“乔丹”重新作出裁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再审申请人不享有拼音“”的姓名权,涉拼音“”商标的7起案件均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

判决公布后,乔丹通过其在北京的宣传团队向央视发送了中英文声明电子邮件,他表示:“我很高兴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纠纷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的判决。”保护自己的姓名权。中国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与我无关篮球明星英文名称,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姓名权更重要,今天的决定凸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乔丹体育代理律师马东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道,“没有影响,他们之间有68个争议商标,目前已经判决了60个,今天已经撤销了3个,另外57个已经被撤销。”乔丹公司去年50年一直维持着我们主营业务的四个主要商标。今天的三个产品是啤酒和饮料的一个,圣诞树和圣诞树装饰品的一个,泳装和婚纱的一个。本来这些产品只有这三个是五年之内的,其他十几个都已经是五年以上了,他也无能为力。”

知识产权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光良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首次明确了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认可了证明性证据。调查报告在证据运用中的作用,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影响。

张光良表示,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立场,也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